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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出台专门意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 父母恶意弃养将实施失信惩戒
他们有爸妈,却因为爸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等原因,无法成为生活中的温暖依靠,这些"可怜娃"就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随着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突出保障重点,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迎来历史性重大突破!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就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这份温暖礼包惠及我省近两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之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列为困境儿童的一部分,保障标准比较低,这次《实施意见》出台后,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标准。"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表示。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如何认定?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规范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
申请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等情况进行查验。值得一提的是,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实施意见》还明确,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保障力度更大 我省近两万名孩子从中受益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约50万,这些儿童普遍存在生活保障标准相对较低、很难得到有效的监护、部分孩子存在心理问题等方面的问题。
"《实施意见》出台后,对我省近两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来说,保障力度更大,惠及到孩子们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等多个方面。"省民政厅工作人员说。
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散居的话每人每月950元,集中养育的话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在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
在完善教育资助救助方面,参照孤儿资助标准,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和教育帮扶体系,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助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此外,还要优化关爱服务机制。比如,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
《实施意见》进一步督促落实监护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应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性侵害、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应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在强化保障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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