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志愿者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者管理工作,全面推进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团体及个人奉献爱心、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平台,充分有效运用社会资源,协助本院为服务对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郑州市儿童福利院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一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自愿无偿地用自己的时间和技能等资源,服务于我院孤残儿童的个人,承认本院志愿者章程,接受志愿者培训,履行登记手续,均可加入本院的志愿者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院志愿者活动;
(二)参加本院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三)获得本院统一印发的志愿者手册;
(四)对本院志愿者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第五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规定,认同本院的服务理念、服务目标及服务宗旨;
(二)参加志愿者服务所必需的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服务技巧,不断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
(三)履行义务服务的承诺,完成服务工作;
(四)尊重服务对象,与其平等相待,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私自拍摄音像等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请志愿者自觉保护本院环境、建筑物和设施;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组织各项具体活动中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与传销业务有关的商业推销活动;
(二)影响本院声誉的任何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
(三)以志愿者或本院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规范、有悖志愿者精神的活动。
第二章 活动守则
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不能抱着施予恩惠的心理,应本着助人自助的理念,平等热情地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我院的服务对象为孤残儿童,多为心智障碍兼或肢体残疾,我们提倡的相处原则包括:
(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用真诚、积极、开放、接受的态度和儿童接触,不得打骂、恐吓儿童;
(二)不求助,不协助原则,即鼓励儿童克服困难,避免过度保护;
(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儿童错误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四)注意安全,要随时留意以防发生意外;
(五)不要让儿童单独留下,一定要有一位老师或志愿者陪同;
(六)因为部分儿童有癫痫、心脏病等其他生理疾病,故需避免一些过份剧烈的游戏,注意其身体状况;
(七)当出现儿童受伤、疾病发作、走失的突发事件时,立即通知本院负责人,并做简单的医疗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培训是志愿工作的一部分,所有志愿者参加服务必需接受相关的培训,包括新人培训、服务培训、特殊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 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手册,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本院负责人确认。
第十一条 志愿者注册证系证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志愿者手册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本院报备。
第十二条 严格的纪律要求是义务工作顺畅实施的保障。在本院开展的所有活动中,志愿者必需按照各服务点的活动流程和活动要求,遵守时间,信守承诺,全身心投入地完成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者抵达或离开本院时请签到及签退,如有事无法前来,请事先告知本院相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志愿者考核与激励
(一)所有志愿者晋升采取星级制,星级制共分五级。每累计服务时间60小时为一级晋升单位。个人服务时间累计达60小时者晋升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120小时者晋升为二星级志愿者,如此类推,累计达300小时者晋升为五星级志愿者。
(二)本院将对志愿者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以此为依据评选出积极分子、优秀志愿者等,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手册的一切解释权属于本院,自2011年01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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