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你知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吗?
背景: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同时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更易遭受不法侵害,又因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之后,也很难自行维权。因此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一直是困扰各部门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难题,2020年5月,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中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解读:
由谁来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即公民都有报告义务。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向谁报告?
涉及刑事诉讼的一定要首先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校园欺凌等与教育相关联的各种被侵权的情形需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
发现不报要追责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由社工科 朱文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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