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未保法”,你知道多少!
一.意义及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二.未成年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1.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受教育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有了这些规定,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问题将会逐步解决。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学校和家庭忽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是违法。
3、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连线,在新修订法律的各章中均有具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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