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未保法呵护“少年的你”之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为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修订版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保护责任;拓宽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1、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且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3、从社会主体本身来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除对涉未成年人产品的新闻出版,网吧、酒吧、烟酒经营等场所的未成年人禁入、禁售等制度作出完善外,对“社会保护”一章进行了最大规模的修改扩充,开创性地构建了多项未成年人保护举措,对各社会主体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晰划分。
4、“无责任则无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中的各个主体匹配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共计13条,有7条都是关于违反“社会保护”一章中对应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再次凸显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社会法属性。可以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施行,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里程碑,也促进丰富了我国社会法立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由社工科 毛一凡提供